
10月,一艘载运2,824 TEU的支线集装箱船起火后沉没,船上的集装箱漂浮在海面上。对每一家有货物装载在船上的企业而言,眼前最实际的问题是:货物损失由谁赔偿?
多数托运人会认为应由船公司赔偿。但根据适用于大多数海运货物的国际规则,除非火灾是承运人本身的过失所致,否则承运人通常可免责;船员的航行过失、承运人无法合理防范的海上风险,以及战争行为,也可能属于免责事由。即使承运人须负责,赔偿通常也是按件计算,而不是依商业发票上的货物价值计算。在多数货损案件中,真正支付赔款的是货主自行投保的海上货物保险;前提是必须投保了适当的保障,且在损失发生后采取了正确的处理步骤。
• 海上货物保险有三种标准承保层级。《协会货物条款》A条款承保所有未被明文排除的风险;B、C条款则只承保列明的事故。集装箱落海漂失,A、B条款承保,C条款不承保。
• 依CIF条件,卖方只须投保C条款;依Incoterms® 2020的CIP条件,卖方则须投保A条款。两者的保险金额均至少须达合同价值的110%。
• 战争与罢工风险不包含在A、B、C三种条款内,须另外投保。保险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战争险保障。
• 承运人的责任上限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约US$900)或每公斤2 SDR,以较高者为准;计算件数时,会依海运提单上的记载认定。
• 明显的货损应于交货时以书面注明;隐蔽损害须在三天内提出。对海运承运人提起法律诉讼,期限为一年。
多数海上货物保险采用《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最近一次修订于2009年。A条款属于“全险”保障:凡保单未明确排除的损失,原则上均可获得赔偿。B、C条款只承保条文列明的事故,其中C条款的保障范围最基本。
任何一种条款都不承保因包装不适合运输、货物本身自然变质、一般性渗漏或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空运货物则适用另一套条款:《协会航空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r))。
依Incoterms® 2020,采CIF条件的卖方须为买方投保C条款,也就是最低承保层级;采CIP条件的卖方则必须提供A条款保障。两者的保险金额都至少须达合同价值的110%。如果采CIF条件购买,应以书面要求卖方投保A条款,或自行加保。
战争与罢工风险不在上述三种条款的承保范围内,须另外投保。战争险通常只在货物于海上运输期间提供保障,保险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保障。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仍维持承保,因此,货物装船当日生效的保障内容,才是这批货物适用的保障。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适用于美国以外多数国际海运货物。依该规则,承运人必须确保船舶适航,并妥善装载、积载及照料货物。但对于海上风险、非因承运人本身过失所致的火灾、船员航行过失及战争行为,承运人可能免责。若损失是由船舶不适航所造成,这些免责事由则不适用。
若承运人依法须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约US$900),或每公斤毛重2 SDR,以较高者为准。依美国法律,责任上限为每件500美元。货物件数以海运提单记载为准。若提单只写“1× 40呎集装箱”,就可能被认定为一件;若提单列出集装箱内的800箱货物,则可能以800件计算。
表格最后一栏涉及“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当船舶因刻意牺牲的部分财产或支付海难救助费用而获救时,所有货主都必须分摊相关成本,即使自己的货物完全没有受损也一样。2018年Maersk Honam火灾事故后,货主被要求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42.5%的海难救助担保,另加11.5%的共同海损担保,合计达54%。在提供担保前,货物可能遭扣留。已投保货物可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未投保货主则须支付现金保证金,最终分摊金额的核算可能耗时数年。
许多索赔案件在仓库收货,或甚至还没联络保险公司时,就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相关期限相当短。
依据海运相关规定,若收货人在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提领货物,将被视为货物抵达时的状况与提单(Bill of Lading)所载内容相符。这并不代表索赔权利失效,但后续举证将变得更加困难。
收货时,请务必先清点并检查货物,再签署收货单,同时核对货柜封条号码是否与提单一致。若发现损坏,应在收货单上具体注明,例如:“6箱外箱压毁、2箱受潮”,而不是仅写上“货物受损”。检查过程中,应在货物尚未移动或拆封前,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记录货柜、封条及货损情况。这些影像记录都是日后索赔的重要证据。
请保留所有受损货物及包装,直到公证检验人员(Surveyor)完成查验,并邀请承运人派员参与检验。若纸箱受潮,应将其移至室内妥善存放。您的保险单要求您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保险公司也会补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公司将要求您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已注明货损情况的收货单、照片及视频记录、公证检验报告,以及您向承运人提出的书面通知。
请勿自行与承运人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会先向您支付理赔金,再向承运人追偿;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第16条也要求被保险人保留对承运人的追偿权利。若与承运人的协商迟迟未有结果,请务必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取得承运人同意延长索赔期限的书面文件。
1.确认每艘船及每个港口的保额上限。货物保单通常会限制同一地点可承保的货物总价值。如果单一船舶或港口可能集中超过限额的货物,应将高价货物分散到不同航次。
2. 确认实际承运船舶。船公司可能彼此共享舱位,也可能将货柜改装到下一艘可用船舶。标准保障通常只适用于符合船级要求船龄未超过特定年限的船舶;定期航线的货柜船年龄上限可达30年。若货物由较老旧的船舶承运,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保费。装船前请向货运承揽业者确认船名。
3.了解航线变更时的处理方式。一般海运提单可能允许承运人在其他港口卸货并视为已交付,同时向货主收取后续运输费用。请在买卖合约中事先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谁负担费用。
4. 当天通知保险公司。若承保风险导致航程提前结束,标准条款通常会补偿合理的转运费用;但若改道是由战争或罢工引起,则不一定适用。未及时通知,保障可能终止。
1. 确认投保条款。确认保障是A、B 还是C 条款。C条款不承保货柜落海漂失。
2. 确认CIF 条件提供的保障。卖方只须投保C 条款。应要求提高至A 条款,或自行补足保障。
3.确认海运提单上的货物件数。应列出货柜内的箱数,因为承运人责任上限是按件计算。
4.切勿在货物已有损坏的情况下,签署未注明任何异常的收货单。收货时应拍照或录影记录货损,并在收货单上明确注记;若发现隐藏性损坏,应于三日内提出通知,并保留所有受损货物及包装,供公证检验人员(Surveyor)查验。
5优先通知保险公司。在与承运人和解前,以及航线变更当天,都应先通知保险公司。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哪些项目?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运输途中货物的实体灭失或损坏,实际保障程度依保单而定。多数保单采用《协会货物条款》:A条款承保除明列除外事项以外的所有风险;B、C条款则只承保火灾、沉没、碰撞等列明事故。战争与罢工不在三种条款内,须另外加保。
《协会货物条款》A、B、C有什么差别?
A条款属全险保障,包含盗窃及恶意损害。B条款承保列明事故,包括货柜落海及海水进入货柜。C条款是最低保障,承保火灾、沉没、搁浅及碰撞等重大事故。依Incoterms® 2020,CIF条件下的卖方只须提供 C条款。
如果我的货柜在海上遗失,船公司要负责吗?
通常不一定。依《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可能因海上风险、非因自身过失所致的火灾、船员航行过失及战争行为而免责。若承运人须负责,例如因积载不当造成损失,其责任上限为每件666.67 SDR 或每公斤 2SDR,以较高者为准;依美国法律则为每件500 美元。
什么是共同海损?我需要分摊费用吗?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获救,所有货主都须分摊相关成本的原则,即使自己的货物没有受损也一样。提供担保前,货物可能被扣留。已投保货物可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未投保货主则须支付现金保证金。2018年 Maersk Honam火灾后,所要求的担保总额曾达货物价值的54%。
提出货损索赔的期限有多长?
依《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海运货物时,可见损害应于交货时以书面注明,隐蔽损害须在三天内通报,且必须在一年内提起法律诉讼。依《蒙特利尔公约》处理空运货物时,损害须于14 天内通报、延误须于21 天内提出异议,法律诉讼期限为两年。
船舶发生事故或沉没时,船公司通常只会支付少量赔偿,甚至完全不赔。相关规则让承运人对多数海上事故免责,其他情况的赔偿额也受到按件计算的上限限制。真正能保障货主的,是装船前买对保险,以及交货后几天内采取正确措施:选择适当的条款、视需要加保战争与罢工险、确保海运提单正确列明箱数,并在收货单上清楚记录损害。
请在下一票货物出运前检视保险内容,而不是等到损失发生后才处理。如果您希望有人协助检视特定航线的货物保险安排,欢迎联络Worldtop & Meta 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