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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6, 2026
文章
海上貨物遺失時,誰該賠償?海上貨物保險解析

前言

10 月,一艘載運2,824 TEU的支線貨櫃船起火後沉沒,船上的貨櫃漂浮在海面上。對每一家有貨物裝載在船上的企業而言,眼前最實際的問題是:貨物損失由誰賠償?

多數託運人會認為應由船公司賠償。但根據適用於大多數海運貨物的國際規則,除非火災是承運人本身的過失所致,否則承運人通常可免責;船員的航行過失、承運人無法合理防範的海上風險,以及戰爭行為,也可能屬於免責事由。即使承運人須負責,賠償通常也是按件計算,而不是依商業發票上的貨物價值計算。在多數貨損案件中,真正支付賠款的是貨主自行投保的海上貨物保險;前提是必需投保了適當的保障,且在損失發生後採取了正確的處理步驟。


重點摘要

  • 海上貨物保險有三種標準承保層級。《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承保所有未被明文排除的風險;B、C條款則只承保列明的事故。貨櫃落海漂失,A、B條款承保,C 條款不承保。

  • 依 CIF 條件,賣方只須投保C 條款;依 Incoterms®2020 的 CIP 條件,賣方則須投保A 條款。兩者的保險金額均至少須達合約價值的110%。

  • 戰爭與罷工風險不包含在 A、B、C三種條款內,須另外投保。保險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戰爭險保障。

  • 承運人的責任上限為每件 666.67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約US$900) )或每公斤 2SDR,以較高者為準;計算件數時,會依海運提單上的記載認定。

  • 明顯的貨損應於交貨時以書面註明;隱蔽損害須在三天內提出。對海運承運人提起法律訴訟,期限為一年。



海上貨物保險的承保範圍:A、B、C條款

多數海上貨物保險採用《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最近一次修訂於2009 年。A條款屬於「全險」保障:凡保單未明確排除的損失,原則上均可獲得賠償。B、C條款只承保條文列明的事故,其中C 條款的保障範圍最基本。

事故情況 A 條款 B 條款 C 條款
火災或爆炸 ✓ ✓ ✓
船舶沉沒或擱淺 ✓ ✓ ✓
碰撞 ✓ ✓ ✓
貨櫃落海漂失 ✓ ✓ ✕
海水進入貨櫃 ✓ ✓ ✕
竊盜 ✓ ✕ ✕


任何一種條款都不承保因包裝不適合運輸、貨物本身自然變質、一般性滲漏或延誤所造成的損失。空運貨物則適用另一套條款:《協會航空貨物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 (Air))。


CIF、CIP 與戰爭險:買方容易忽略的保障缺口

依Incoterms® 2020,採 CIF條件的賣方須為買方投保 C條款,也就是最低承保層級;採CIP 條件的賣方則必須提供A 條款保障。兩者的保險金額都至少須達合約價值的110%。如果採 CIF條件購買,應以書面要求賣方投保A 條款,或自行加保。

戰爭與罷工風險不在上述三種條款的承保範圍內,須另外投保。戰爭險通常只在貨物於海上運輸期間提供保障,保險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保障。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仍維持承保,因此,貨物裝船當日生效的保障內容,才是這票貨物適用的保障。


貨物在海上遺失時,誰負責賠償?

《海牙威斯比規則》(Hague-VisbyRules)適用於美國以外多數國際海運貨物。依該規則,承運人必須確保船舶適航,並妥善裝載、積載及照料貨物。但對於海上風險、非因承運人本身過失所致的火災、船員航行過失及戰爭行為,承運人可能免責。若損失是由船舶不適航所造成,這些免責事由則不適用。

事故情況 承運人是否賠償? 貨物保險是否賠償? 貨主是否須分攤費用?
暴風雨導致貨櫃落海漂失 有時會,但有上限 A、B 條款 不太可能
因綁紮或積載不當而遺失 會,但有上限 A、B 條款 不太可能
船員航行過失導致碰撞 不會 A、B、C 條款 若船舶獲救,可能須分攤
船上發生火災 很少 A、B、C 條款 若貨物獲救,可能須分攤
船舶因戰爭行為受損 不會 僅戰爭險 若船舶獲救,可能須分攤
船舶連同全部貨物沉沒 通常不會 依投保條款賠償 不會
船舶受損,但由海難救助人員救回 視原因而定 依 A、B、C 條款分攤相應部分 會


若承運人依法須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為每件666.67 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約US$900) ),或每公斤毛重2 SDR,以較高者為準。依美國法律,責任上限為每件500 美元。貨物件數以海運提單記載為準。若提單只寫「1× 40 呎貨櫃」,就可能被認定為一件;若提單列出貨櫃內的800 箱貨物,則可能以800 件計算。

表格最後一欄涉及「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當船舶因刻意犧牲的部分財產或支付海難救助費用而獲救時,所有貨主都必須分攤相關成本,即使自己的貨物完全沒有受損也一樣。2018年 Maersk Honam火災事故後,貨主被要求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42.5% 的海難救助擔保,另加11.5% 的共同海損擔保,合計達54%。在提供擔保前,貨物可能遭扣留。已投保貨物可由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未投保貨主則須支付現金保證金,最終分攤金額的核算可能耗時數年。

如何提出貨損索賠

許多索賠案件在倉庫收貨,或甚至還沒聯絡保險公司時,就已經處於不利地位。相關期限相當短。

項目 海運(海牙威斯比規則) 空運(蒙特婁公約)
可見損害 交貨時以書面註明 14 天內提出異議
隱蔽損害 3 天內提出 14 天內提出
延誤 查閱海運提單相關規定 21 天內提出異議
對承運人提起法律訴訟 1 年內 2 年內


依據海運相關規定,若收貨人在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情況下提領貨物,將被視為貨物抵達時的狀況與提單(Billof Lading)所載內容相符。這並不代表索賠權利失效,但後續舉證將變得更加困難。

收貨時,請務必先清點並檢查貨物,再簽署收貨單,同時核對貨櫃封條號碼是否與提單一致。若發現損壞,應在收貨單上具體註明,例如:「6箱外箱壓毀、2箱受潮」,而不是僅寫上「貨物受損」。檢查過程中,應在貨物尚未移動或拆封前,拍攝照片或錄製影片,記錄貨櫃、封條及貨損情況。這些影像紀錄都是日後索賠的重要證據。

請保留所有受損貨物及包裝,直到公證檢驗人員(Surveyor)完成查驗,並邀請承運人派員參與檢驗。若紙箱受潮,應將其移至室內妥善存放。您的保險單要求您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保險公司也會補償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

保險公司將要求您提供以下文件: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或空運提單、已註明貨損情況的收貨單、照片及影片紀錄、公證檢驗報告,以及您向承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

請勿自行與承運人達成和解。保險公司會先向您支付理賠金,再向承運人追償;而《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第 16條也要求被保險人保留對承運人的追償權利。若與承運人的協商遲遲未有結果,請務必在一年期限屆滿前,取得承運人同意延長索賠期限的書面文件。

航線不確定時,務必確認的四件事:

   1.確認每艘船及每個港口的保額上限。貨物保單通常會限制同一地點可承保的貨物總價值。如果單一船舶或港口可能集中超過限額的貨物,應將高價貨物分散到不同航次。

   2. 確認實際承運船舶。船公司可能彼此共享艙位,也可能將貨櫃改裝到下一艘可用船舶。標準保障通常只適用於符合船級要求船齡未超過特定年限的船舶;定期航線的貨櫃船年齡上限可達30 年。若貨物由較老舊的船舶承運,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並可能需要支付額外保費。裝船前請向貨運承攬業者確認船名。

  3.了解航線變更時的處理方式。一般海運提單可能允許承運人在其他港口卸貨並視為已交付,同時向貨主收取後續運輸費用。請在買賣合約中事先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誰負擔費用。

  4. 當天通知保險公司。若承保風險導致航程提前結束,標準條款通常會補償合理的轉運費用;但若改道是由戰爭或罷工引起,則不一定適用。未及時通知,保障可能終止。


重點整理

   1. 確認投保條款。確認保障是A、B 還是C 條款。C條款不承保貨櫃落海漂失。

   2. 確認CIF 條件提供的保障。賣方只須投保C 條款。應要求提高至A 條款,或自行補足保障。

  3.確認海運提單上的貨物件數。應列出貨櫃內的箱數,因為承運人責任上限是按件計算。

   4.切勿在貨物已有損壞的情況下,簽署未註明任何異常的收貨單。收貨時應拍照或錄影記錄貨損,並在收貨單上明確註記;若發現隱藏性損壞,應於三日內提出通知,並保留所有受損貨物及包裝,供公證檢驗人員(Surveyor)查驗。

   5優先通知保險公司。與承運人和解前,以及航線變更當天,都應先通知保險公司。


常見問題 FAQ

海上貨物保險承保哪些項目?

海上貨物保險承保運輸途中貨物的實體滅失或損壞,實際保障程度依保單而定。多數保單採用《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承保除明列除外事項以外的所有風險;B、C條款則只承保火災、沉沒、碰撞等列明事故。戰爭與罷工不在三種條款內,須另外加保。

《協會貨物條款》A、B、C有什麼差別?

A條款屬全險保障,包含竊盜及惡意損害。B條款承保列明事故,包括貨櫃落海及海水進入貨櫃。C條款是最低保障,承保火災、沉沒、擱淺及碰撞等重大事故。依Incoterms® 2020,CIF條件下的賣方只須提供 C條款。

如果我的貨櫃在海上遺失,船公司要負責嗎?

通常不一定。依《海牙威斯比規則》,承運人可能因海上風險、非因自身過失所致的火災、船員航行過失及戰爭行為而免責。若承運人須負責,例如因積載不當造成損失,其責任上限為每件666.67 SDR 或每公斤 2SDR,以較高者為準;依美國法律則為每件500 美元。

什麼是共同海損?我需要分攤費用嗎?

共同海損是指為了使處於危險中的船舶獲救,所有貨主都須分攤相關成本的原則,即使自己的貨物沒有受損也一樣。提供擔保前,貨物可能被扣留。已投保貨物可由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未投保貨主則須支付現金保證金。2018年 Maersk Honam火災後,所要求的擔保總額曾達貨物價值的54%。

提出貨損索賠的期限有多長?

依《海牙威斯比規則》處理海運貨物時,可見損害應於交貨時以書面註明,隱蔽損害須在三天內通報,且必須在一年內提起法律訴訟。依《蒙特婁公約》處理空運貨物時,損害須於14 天內通報、延誤須於21 天內提出異議,法律訴訟期限為兩年。


結語

船舶發生事故或沉沒時,船公司通常只會支付少量賠償,甚至完全不賠。相關規則讓承運人對多數海上事故免責,其他情況的賠償額也受到按件計算的上限限制。真正能保障貨主的,是裝船前買對保險,以及交貨後幾天內採取正確措施:選擇適當的條款、視需要加保戰爭與罷工險、確保海運提單正確列明箱數,並在收貨單上清楚記錄損害。

請在下一票貨物出運前檢視保險內容,而不是等到損失發生後才處理。如果您希望有人協助檢視特定航線的貨物保險安排,歡迎聯絡Worldtop & Meta 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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