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月,一艘載運2,824 TEU的支線貨櫃船起火後沉沒,船上的貨櫃漂浮在海面上。對每一家有貨物裝載在船上的企業而言,眼前最實際的問題是:貨物損失由誰賠償?
多數託運人會認為應由船公司賠償。但根據適用於大多數海運貨物的國際規則,除非火災是承運人本身的過失所致,否則承運人通常可免責;船員的航行過失、承運人無法合理防範的海上風險,以及戰爭行為,也可能屬於免責事由。即使承運人須負責,賠償通常也是按件計算,而不是依商業發票上的貨物價值計算。在多數貨損案件中,真正支付賠款的是貨主自行投保的海上貨物保險;前提是必需投保了適當的保障,且在損失發生後採取了正確的處理步驟。
• 海上貨物保險有三種標準承保層級。《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承保所有未被明文排除的風險;B、C條款則只承保列明的事故。貨櫃落海漂失,A、B條款承保,C 條款不承保。
• 依 CIF 條件,賣方只須投保C 條款;依 Incoterms®2020 的 CIP 條件,賣方則須投保A 條款。兩者的保險金額均至少須達合約價值的110%。
• 戰爭與罷工風險不包含在 A、B、C三種條款內,須另外投保。保險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戰爭險保障。
• 承運人的責任上限為每件 666.67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約US$900) )或每公斤 2SDR,以較高者為準;計算件數時,會依海運提單上的記載認定。
• 明顯的貨損應於交貨時以書面註明;隱蔽損害須在三天內提出。對海運承運人提起法律訴訟,期限為一年。
多數海上貨物保險採用《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最近一次修訂於2009 年。A條款屬於「全險」保障:凡保單未明確排除的損失,原則上均可獲得賠償。B、C條款只承保條文列明的事故,其中C 條款的保障範圍最基本。
任何一種條款都不承保因包裝不適合運輸、貨物本身自然變質、一般性滲漏或延誤所造成的損失。空運貨物則適用另一套條款:《協會航空貨物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 (Air))。
依Incoterms® 2020,採 CIF條件的賣方須為買方投保 C條款,也就是最低承保層級;採CIP 條件的賣方則必須提供A 條款保障。兩者的保險金額都至少須達合約價值的110%。如果採 CIF條件購買,應以書面要求賣方投保A 條款,或自行加保。
戰爭與罷工風險不在上述三種條款的承保範圍內,須另外投保。戰爭險通常只在貨物於海上運輸期間提供保障,保險公司通常可提前七天通知取消保障。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仍維持承保,因此,貨物裝船當日生效的保障內容,才是這票貨物適用的保障。
《海牙威斯比規則》(Hague-VisbyRules)適用於美國以外多數國際海運貨物。依該規則,承運人必須確保船舶適航,並妥善裝載、積載及照料貨物。但對於海上風險、非因承運人本身過失所致的火災、船員航行過失及戰爭行為,承運人可能免責。若損失是由船舶不適航所造成,這些免責事由則不適用。
若承運人依法須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為每件666.67 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Drawing Rights per package,大約US$900) ),或每公斤毛重2 SDR,以較高者為準。依美國法律,責任上限為每件500 美元。貨物件數以海運提單記載為準。若提單只寫「1× 40 呎貨櫃」,就可能被認定為一件;若提單列出貨櫃內的800 箱貨物,則可能以800 件計算。
表格最後一欄涉及「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當船舶因刻意犧牲的部分財產或支付海難救助費用而獲救時,所有貨主都必須分攤相關成本,即使自己的貨物完全沒有受損也一樣。2018年 Maersk Honam火災事故後,貨主被要求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42.5% 的海難救助擔保,另加11.5% 的共同海損擔保,合計達54%。在提供擔保前,貨物可能遭扣留。已投保貨物可由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未投保貨主則須支付現金保證金,最終分攤金額的核算可能耗時數年。
許多索賠案件在倉庫收貨,或甚至還沒聯絡保險公司時,就已經處於不利地位。相關期限相當短。
依據海運相關規定,若收貨人在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情況下提領貨物,將被視為貨物抵達時的狀況與提單(Billof Lading)所載內容相符。這並不代表索賠權利失效,但後續舉證將變得更加困難。
收貨時,請務必先清點並檢查貨物,再簽署收貨單,同時核對貨櫃封條號碼是否與提單一致。若發現損壞,應在收貨單上具體註明,例如:「6箱外箱壓毀、2箱受潮」,而不是僅寫上「貨物受損」。檢查過程中,應在貨物尚未移動或拆封前,拍攝照片或錄製影片,記錄貨櫃、封條及貨損情況。這些影像紀錄都是日後索賠的重要證據。
請保留所有受損貨物及包裝,直到公證檢驗人員(Surveyor)完成查驗,並邀請承運人派員參與檢驗。若紙箱受潮,應將其移至室內妥善存放。您的保險單要求您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保險公司也會補償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
保險公司將要求您提供以下文件: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或空運提單、已註明貨損情況的收貨單、照片及影片紀錄、公證檢驗報告,以及您向承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
請勿自行與承運人達成和解。保險公司會先向您支付理賠金,再向承運人追償;而《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Cargo Clauses)第 16條也要求被保險人保留對承運人的追償權利。若與承運人的協商遲遲未有結果,請務必在一年期限屆滿前,取得承運人同意延長索賠期限的書面文件。
1.確認每艘船及每個港口的保額上限。貨物保單通常會限制同一地點可承保的貨物總價值。如果單一船舶或港口可能集中超過限額的貨物,應將高價貨物分散到不同航次。
2. 確認實際承運船舶。船公司可能彼此共享艙位,也可能將貨櫃改裝到下一艘可用船舶。標準保障通常只適用於符合船級要求船齡未超過特定年限的船舶;定期航線的貨櫃船年齡上限可達30 年。若貨物由較老舊的船舶承運,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並可能需要支付額外保費。裝船前請向貨運承攬業者確認船名。
3.了解航線變更時的處理方式。一般海運提單可能允許承運人在其他港口卸貨並視為已交付,同時向貨主收取後續運輸費用。請在買賣合約中事先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誰負擔費用。
4. 當天通知保險公司。若承保風險導致航程提前結束,標準條款通常會補償合理的轉運費用;但若改道是由戰爭或罷工引起,則不一定適用。未及時通知,保障可能終止。
1. 確認投保條款。確認保障是A、B 還是C 條款。C條款不承保貨櫃落海漂失。
2. 確認CIF 條件提供的保障。賣方只須投保C 條款。應要求提高至A 條款,或自行補足保障。
3.確認海運提單上的貨物件數。應列出貨櫃內的箱數,因為承運人責任上限是按件計算。
4.切勿在貨物已有損壞的情況下,簽署未註明任何異常的收貨單。收貨時應拍照或錄影記錄貨損,並在收貨單上明確註記;若發現隱藏性損壞,應於三日內提出通知,並保留所有受損貨物及包裝,供公證檢驗人員(Surveyor)查驗。
5優先通知保險公司。與承運人和解前,以及航線變更當天,都應先通知保險公司。
海上貨物保險承保哪些項目?
海上貨物保險承保運輸途中貨物的實體滅失或損壞,實際保障程度依保單而定。多數保單採用《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承保除明列除外事項以外的所有風險;B、C條款則只承保火災、沉沒、碰撞等列明事故。戰爭與罷工不在三種條款內,須另外加保。
《協會貨物條款》A、B、C有什麼差別?
A條款屬全險保障,包含竊盜及惡意損害。B條款承保列明事故,包括貨櫃落海及海水進入貨櫃。C條款是最低保障,承保火災、沉沒、擱淺及碰撞等重大事故。依Incoterms® 2020,CIF條件下的賣方只須提供 C條款。
如果我的貨櫃在海上遺失,船公司要負責嗎?
通常不一定。依《海牙威斯比規則》,承運人可能因海上風險、非因自身過失所致的火災、船員航行過失及戰爭行為而免責。若承運人須負責,例如因積載不當造成損失,其責任上限為每件666.67 SDR 或每公斤 2SDR,以較高者為準;依美國法律則為每件500 美元。
什麼是共同海損?我需要分攤費用嗎?
共同海損是指為了使處於危險中的船舶獲救,所有貨主都須分攤相關成本的原則,即使自己的貨物沒有受損也一樣。提供擔保前,貨物可能被扣留。已投保貨物可由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未投保貨主則須支付現金保證金。2018年 Maersk Honam火災後,所要求的擔保總額曾達貨物價值的54%。
提出貨損索賠的期限有多長?
依《海牙威斯比規則》處理海運貨物時,可見損害應於交貨時以書面註明,隱蔽損害須在三天內通報,且必須在一年內提起法律訴訟。依《蒙特婁公約》處理空運貨物時,損害須於14 天內通報、延誤須於21 天內提出異議,法律訴訟期限為兩年。
船舶發生事故或沉沒時,船公司通常只會支付少量賠償,甚至完全不賠。相關規則讓承運人對多數海上事故免責,其他情況的賠償額也受到按件計算的上限限制。真正能保障貨主的,是裝船前買對保險,以及交貨後幾天內採取正確措施:選擇適當的條款、視需要加保戰爭與罷工險、確保海運提單正確列明箱數,並在收貨單上清楚記錄損害。
請在下一票貨物出運前檢視保險內容,而不是等到損失發生後才處理。如果您希望有人協助檢視特定航線的貨物保險安排,歡迎聯絡Worldtop & Meta 團隊。